2021法律碩士聯考真題(法學)
選擇題:
A和B簽訂協議,約定兩年內B創作一本電視劇劇本,A向B支付50萬元報酬。后B將報酬請求權轉讓給C()
A.轉讓通知到達A時,請求權轉讓
B.合同成立是報酬請求權轉讓
C.A同意時,該請求權轉讓
D.該報酬請求權具有人身屬性不得轉讓。
3. 然后甲(政府工作人員)接受乙的30萬元,然后通過妹夫劉某(公安局干警),違規撤銷了對乙的網上追逃信息,然后甲的行為應該定性為:()
A、濫用職權罪
B、B、受賄罪
C、介紹賄賂罪
6.甲偷割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緊急信息,請視頻的電源,然后價值5000元,甲的行為應該定性為()
A盜竊罪
B破壞交通工具罪
C故意毀壞財物罪
D破壞交通設施罪
[解析]本題選A
14-16 周歲只對八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即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實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題B盜竊、C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D失火罪都不承擔刑事責任。注意:A為勒索財物綁架同學,將其打成重傷,定故意傷害罪!
7.甲開設網站,以體育彩票開獎號碼作為參考號碼,接受該網站注冊會員投注并開獎,從中獲利6萬元,甲的行為應該定認定為()
A非法經營罪
B賭博罪
C開設賭開設賭場罪
D詐騙罪[解析] .
簡答:
1. (刑法)純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
純正的不作為犯指行為人構成了法定犯罪行為的本身就是不作為的犯罪,如遺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行為人負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一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構成的前提條件,只有具有特定作為義務的人才能成立不作為犯罪,如果不存在這種特定的義務,就無法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純正不作為犯罪中的主要來源,也是刑法的畢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二)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的義務這種不作為能夠對于危害結果形成的關鍵因素。所謂能夠履行義務,是指行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觀上有條件履行義務,即有履行義務的實際可能性。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而行為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但由于某種客觀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也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三)行為人沒有履行該特定義務。在認定有沒有履行時,不能簡單以行為人的身體動靜為標準,面應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為是否得以實施為標準。
(四)純正的不作為犯,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而不能以作為的方式實施。
2、(刑法)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要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有以結伙聚眾形式出現。
尋釁滋事罪客觀方面:肆意挑釁,隨意股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客體:社會管理秩序。
論述:
1.試論想象競合犯按照實質一罪論處的理由
案例分析:
甲為索取賭債,伙同乙將王某關進地下室數天,期間,乙在甲的默許下,多次對王某拳打腳踢,導致王某死亡,之后乙按照甲的授意與王某家人聯系,謊稱王某被綁架,要求王某家人支付巨額贖金,同時乙以支付高額報酬為誘餌,唆使其表弟丁去王某家收取綁架贖金,王某家人報警后,警方設法抓獲收取贖金的丙,并在丙的帶領下抓獲甲、乙。問題:
(1)甲、乙、丙的行為性質應該如何認定?
甲、乙索取賭債,非法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拘禁期間,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轉化定為故意殺人罪。
后,明知王某死亡,依然以此勒索的,構成詐騙罪!同時,乙教唆定收取贖金,定對此不知情,構成綁架罪。
綜上:甲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但轉化定為故意殺人罪;且在詐騙范圍內,成立共犯,故甲乙均為故意殺人罪、詐騙罪數罪并罰。丙單獨定綁架罪!
(2)甲、乙、丙具有哪些量刑情節?
甲主犯
乙是教唆犯,從重處罰
丙配合抓捕同案犯,屬于重大立功,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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