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健康碼”賦碼、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浙江省防控辦發布通知

發布日期: - -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 縣衛健局



6月18日,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于科學精準做好重點人員健康管理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重點人員健康管理和全流程閉環管控,牢牢守住不發生中高風險地區來浙返浙人員脫管漏管的底線。

規范健康管理具體舉措

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人員“健康碼”賦紅碼,單人單間居住在指定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盡可能避免與他人直接接觸。在接收和解除隔離需要轉運等情況下,應規范落實個人防護措施,保持人員間1米以上距離。嚴格避免交叉感染情況發生。

14歲以下兒童、孕產婦、患有嚴重基礎性疾病、半自理及無自理能力等不適宜單獨居住者,經集中隔離場所工作人員評估后,可按照《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特定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省疫情防控辦〔2020〕72號)執行;有特殊情況的,由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人員(或其法定監護人)申請并經屬地疫情防控部門同意后,可實施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健康碼”賦紅碼,隔離期間須做到足不出戶,拒絕一切探訪。在收取物品、放垃圾、核酸采樣等開門環節應規范落實個人防護措施,并于開門前后做好手部衛生。同住人員“健康碼”賦紅碼,管控舉措及核酸檢測頻次等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在照顧隔離人員時,應規范佩戴口罩,盡量減少接觸,采用分餐制,避免共用餐具、毛巾、浴巾、床單等物品。隔離人員應使用專用餐飲具,有條件的使用專用衛生間。

居家健康觀察

居家健康觀察人員“健康碼”賦黃碼,單人單間居住,使用獨立衛生間。非就醫等必要情況不離家外出;確需離家外出的,須經負責其管控的村(社區)或單位批準,在做好個人防護前提下“點對點”前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其間核酸采樣原則上須由社區安排上門進行。建議居家健康觀察人員單獨居??;如家人需同住的,同住人員“健康碼”賦黃碼,管控舉措及核酸檢測頻次等同居家健康觀察人員。同住人員須與居家健康觀察人員在家里相對獨立居住,避免接觸,不得共用餐具、毛巾、浴巾、床單等物品。需居家健康觀察的人員不具備居家健康觀察條件的,可在屬地政府指定的酒店進行居家健康觀察。

日常健康監測

日常健康監測人員“健康碼”賦綠碼,但要求其控制活動范圍,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參加會議、會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動,不進入學校、托育機構、養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機構,不進入影劇院、歌舞廳、棋牌室、酒吧、網吧、公共浴室等室內密閉場所,不開展線下教學、培訓等活動。各設區市可通過在“場所碼”展示界面進行標示,限制日常健康監測人員進入上述公共場所。日常健康監測期間,人員外出時須全程規范佩戴口罩,切實保持安全社交距離,原則上在結束日常健康監測前不離開所在設區市。

優化入境人員健康管理

對入境人員實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第1、2、3、5、7天各進行1次核酸檢測,其中第7天為“雙采雙檢”;對上述核酸檢測陰性者,繼續實施7天居家健康觀察,第2、4、7天各進行1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結束健康管理措施。

浙江口岸入境且目的地為省內的人員,結束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后,由目的地設區市政府統籌負責,閉環轉運至目的地實施居家健康觀察。目前尚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且超過7天的入境人員,進行1次“雙采雙檢”后可轉入居家健康觀察,超出的天數可折抵后續居家健康觀察天數。

浙江口岸入境且目的地為省外的入境人員,結束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后,承諾7天內不再返回浙江的,由省外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門確認并落實專人專車“點對點”接回。離開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時“健康碼”賦黃碼,7天后自動轉為綠碼。不滿足上述“點對點”接回等條件的,應繼續在浙落實7天居家健康觀察;其中不具備居家健康觀察條件的,可在屬地政府指定的酒店進行居家健康觀察。居家健康觀察期滿后,結束健康管理措施,“健康碼”賦綠碼,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離浙。

省外口岸入境且目的地為浙江的人員,在第一入境地實施健康管理措施滿14天的,入浙后無需管控;未滿14天的,入浙后按照現行閉環轉運要求轉運至目的地,補齊“7+7”健康管理措施。上??诎度刖城夷康牡貫檎憬娜藛T,在上海集中隔離3天后,轉運至嘉興繼續集中隔離4天,期滿后由目的地設區市政府統籌負責,閉環轉運至省內目的地實施7天居家健康觀察。

優化國內重點人員健康管理

對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

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應暫緩來浙返浙,待所在地區風險等級降至低風險后安排出行。已來浙返浙的,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

如省外出現社會面陽性感染者,但尚未劃定中高風險地區的,可經專家研判后,對該陽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動地、工作地等參照中高風險地區進行管理。如省外對中高風險地區的劃分單位小于鄉鎮(街道)的,可將上述中高風險地區所在鄉鎮(街道)來浙返浙人員視作中高風險地區來浙返浙人員。

對全域封閉管理或靜態管理地區人員、同時空伴隨人員,參照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

對出現疫情社區傳播地區、當地政府宣布實施全域封閉管理或靜態管理地區的來浙返浙人員,可參照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當地政府取消全域封閉管理或靜態管理后,對原管控范圍內非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市、區)或直轄市街道(鄉鎮)來浙返浙人員,不再實施相應的健康管理措施。

對與陽性感染者在同時間段、同一空間出現的人員,在尚未明確為密切接觸者時,經綜合評估,可參照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

對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或直轄市街道(鄉鎮)的其他人員、臨時交通管制地區人員,實施“3+4”健康管理措施

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或直轄市街道(鄉鎮)的其他人員非必要不來浙返浙,待所在地區風險等級降至低風險后安排出行。已來浙返浙的,實施“3+4”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實施3天居家健康觀察,第1、3天各進行1次核酸檢測;對上述核酸檢測陰性者,納入4天日常健康監測,第2、4天各進行1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結束健康管理措施。

對須持核酸檢測報告離開所在地區、全域核酸檢測地區、途經有涉疫風險交通樞紐的來浙返浙人員,實施7天日常健康監測

對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設區市或直轄市下轄區,且要求旅客須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離開的其他來浙返浙人員,實施7天日常健康監測:第1、3、5、7天各進行1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結束健康管理措施。

對尚未劃定中高風險地區,但已有陽性感染者且實施全域核酸檢測的重點地區,可對其劃定的核酸檢測范圍內的來浙返浙人員,參照實施上述健康管理措施。如后續劃定中高風險地區的,按照中高風險地區來浙返浙人員變更健康管理措施。

對機場、火車站、客運站、水運碼頭等交通樞紐內已出現工作人員或服務人員感染陽性者,但尚未劃定為中高風險地區的,經綜合評估,可對始發或途經上述交通樞紐的來浙返浙人員,參照實施上述健康管理措施。如后續劃定為中高風險地區的,按照中高風險地區來浙返浙人員變更健康管理措施。

對省內疫情發生地人員分類實施健康管理措施

對省內中高風險地區或已出現社會面陽性感染者但尚未劃定中高風險地區的,按照當地公布的中高風險地區或封控區、管控區、防范區范圍對溢出人員分類實施健康管理措施。其中:對省內中高風險地區、封控區溢出人員實施“7+7”健康管理措施;對省內管控區溢出人員實施“3+4”健康管理措施;對省內防范區溢出人員實施7天日常健康監測。疫情所在設區市,如發現上述溢出至本設區市其他縣(市、區)的人員數量較多、集中隔離場所等資源無法滿足時,經省疫情防控辦同意,可臨時變更對上述人員的健康管理措施。

其他臨時健康管理措施

出現疫情嚴重態勢的地區或場所,經省衛生健康委組織綜合評估、省疫情防控辦同意,可對有涉疫相關地區旅居史、接觸史人員提級管理或臨時采取其他健康管理措施。

明確健康管理相關要求

健康管理措施人群的追溯

對應實施健康管理措施的管控人群,其健康管理措施的追溯日期依據該地區發布的相關公告確定;相關公告不明確的,一般按公告確定的陽性感染者發現之日往前追溯7天,具體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研判后確定。

健康管理措施的起止

健康管理措施應從重點人員離開中高風險地區或其他涉疫地區之日起計算。中高風險地區降為低風險地區時,尚處于健康管理狀態的人員,待其所處階段的健康管理措施結束時,核酸檢測為陰性的可解除全程健康管理措施;中高風險地區降為低風險地區之后的來浙返浙人員,不再納入健康管理。

完善“健康碼”賦碼規則

對高風險狀態人員賦紅碼

對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正在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人員(包括密切接觸者、入境人員、來自國內中高風險地區人員等),不明原因發熱病人,其他須納入紅碼管理的人員“健康碼”賦紅碼。

確診病人、疑似病人、無癥狀感染者,應在定點醫療機構、方艙醫院、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醫治或隔離觀察;對其他紅碼人員,原則上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紅碼人員出行,應“點對點”運送,并全程嚴格封閉管理。

對中風險狀態人員賦黃碼

對自述有發熱、氣促、呼吸道癥狀的人員,正在實施居家健康觀察的人員,其他須納入黃碼管理的人員“健康碼”賦黃碼。

黃碼人員須單人單間居住,使用獨立衛生間,非就醫等必要情況不離家外出;確需離家外出的,須經所在村(社區)或單位批準,在做好個人防護前提下“點對點”前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省內各地在落實重點行業人員核酸檢測要求時,對未按時進行核酸檢測的人員,可臨時“健康碼”賦黃碼督促其及時進行核酸檢測,采樣后應自動轉為綠碼。

對低風險狀態人員賦綠碼

對賦紅碼、黃碼以外的人員“健康碼”賦綠碼。除實施日常健康監測人員須控制活動范圍外,綠碼人員一般不限制出行或活動。

涉疫地區人員可賦紅碼或黃碼

涉疫地區人員,由省疫情防控辦依據國家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要求,經綜合研判后,動態調整范圍。出現疫情嚴重態勢的地區或場所,經省衛生健康委綜合評估、省疫情防控辦同意,可對有涉疫相關地區旅居史、接觸史人員納入紅碼或黃碼管理。

推進“健康碼”精準應用

對可能賦紅碼或黃碼的重點人員按所涉最高風險初始賦碼

對經研判可能會“健康碼”賦紅碼或黃碼進行管控的重點人員(如需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居家健康觀察的人員),省大數據局在對人員初始賦碼時,可按其可能所涉及的最高風險賦碼;待社區工作人員追蹤到并作相應行蹤登記判斷后,根據實際情況,有需要的再變更“健康碼”賦碼。

對可能賦綠碼的重點人員可按黃碼初始賦碼

對經研判可能會“健康碼”賦綠碼的重點人員(如實施日常健康監測的人員),為充分發揮“健康碼”對重點人員的發現作用并暫時限制其自由流動,省大數據局初始賦碼可先賦黃碼;待其落實核酸檢測等相應措施后,按其應處的健康管理階段由社區管理人員變更或維持“健康碼”賦碼。

強化區域協查和社區管控

加強區域協查管控

各地應充分發揮“大數據+網格化”作用,推動區域協查管控專班成員單位加強協作,及時處理、研判、推送相關涉疫重點人員數據,并通過上下聯動形成風險人群數據比對、排查、處置、反饋工作閉環,落實重點人員管控。

加強社區網格化排查

充分發揮基層摸排對重點人員的主動發現作用。完善黨員、干部帶頭分片包干登記排查制度,加大村(社區)網格化摸排力度,全面掌握常住人員情況,確保不漏一戶、不落一人。摸排時應詳細詢問村(社區)居民及其親屬近期是否有國內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和境外旅居史,是否進行疫苗全程接種。加強村(社區)出租屋及外來務工人員、流動人口登記管理,做好7天內旅居史詢問核查。

強化個人主動申報  

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強化來浙返浙人員主動申報意識。有國內中高風險地區所在設區市旅居史或境外旅居史的人員,來浙返浙后應第一時間主動向所在村(社區)或單位報備,配合做好信息登記,立即開展核酸檢測,并根據核酸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情況進行相應處置。

嚴格落實違規懲戒

對不主動申報、在申報過程中隱瞞行程、不履行相應健康管理等防控規定的人員,可能造成疫情傳播的,納入個人信用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刻意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冠病毒陽性感染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

《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各設區市可根據《通知》精神,因地因時制宜,細化實化優化相關疫情防控具體措施,切實做好新舊健康管理措施的過渡銜接,加強相關工作要求的宣傳引導,同時堅持科學應對精準施策,堅決防止簡單化和不顧實際“一刀切”、防止層層加碼和過度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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