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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和要求,編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
桐廬縣莪山畬族鄉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工作機構名稱:莪山畬族鄉綜合辦
辦公地址:桐廬縣桐鐘路29號
辦公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法定工作日)
咨詢電話:0571-64648003
傳真:0571-64648003
郵箱:2536355171@qq.com(僅作為咨詢使用)
二、主動公開鄉政府信息
(一)主動公開范圍
莪山畬族鄉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依照《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鄉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按照“鄉政府信息目錄編制要充分體現‘五公開’、政策解讀、輿情回應、公眾參與”的要求,當前政府信息按照組配分類和政務“五公開”進行編排。其中,組配分類有“法規文件、規劃計劃、統計分析、財政預決算、人事信息、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依申請公開統計、公告公示、工作信息、建議提案、民生實事、新聞發布會、重點領域信息公開”等內容;政務“五公開”分類有“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信息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以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區來展示相關內容。導航區顯示政府機構、公開制度、公開指南、公開目錄等;檢索區提供標題、索引號、文號等檢索;目錄區顯示標題、發布單位、公開日期等內容。具體信息編排包含了索引號、主題分類、發布機構、文號、公開日期、正文等內容。
(二)公開形式
對于主動公開的鄉政府信息,本單位主要采取網上公開的形式。網上公開的具體網址為桐廬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cn-kaoshi.com/col/col1229548781/index.html?area=M050)。
其余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本單位提出申請。
本單位還將采用新聞發言人制度及通過有關報紙、簡報、雜志等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鄉政府信息,自該鄉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鄉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市、縣政府及辦公廳申請獲取相關鄉政府信息。鄉政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鄉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進行加工、分析的鄉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
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本單位受理向鄉政府提出的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體的承辦機構為鄉綜合辦。
(二)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公開鄉政府信息的,應填寫《桐廬縣莪山畬族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從指南中下載,也可以在現場受理點領取,并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網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杭州·桐廬”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欄目直接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并確認發送。
2.信函申請。申請人填寫書面《申請表》后,在信封上或者傳真頁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按相應方式提交。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至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當場提出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受理程序。
1.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的,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10個工作日)。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3)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4)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5)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7)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9)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10)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
(11)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2)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3.申請的答復。
本機關自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或者其他機關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本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四)收費情況。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本機關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信息處理收費辦法執行。
四、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和救濟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桐廬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地址:桐廬縣城迎春南路298號,電話:0571- 64212600)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